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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767 发稿日期:2024-01-18 00:11:22 |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3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针对此前草案提出当事人拒不搬出危房、妨碍抗震加固的,可采取强制搬出的条款,在审议过程中该条款建议被删除。
“强制搬出”或将删除
据介绍,考虑到1980年以前的房屋建筑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极大的地震安全隐患,此次草案对既有房屋的抗震加固做了重点规定。明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为抗震加固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按照规定可以组织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加固方案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曾在最初公开征求民意时,对于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规定“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强制搬出”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而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也不明确。同时,如果房屋的危险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直接引援相关法规中有关“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突发事件危及的人员”的规定。因此,草案中拟删除“强制搬出”危险房屋的条款。
学校医院抗震提高一档
草案提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社会单位都要根据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地震应急演练,特别要求本市中小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此外,本市中小学校还要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避难场所位置有望公布
草案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还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城市中那些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也可由市或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认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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